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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度和光強的對應關系:
低光強:適用于離地面高45米以下的障礙物,常為紅色常亮燈。
中光強:用于離地面高45米以上105米以下的障礙物,分為A型(白色)和B型(紅色),有效光強在2000cd左右。
高光強:適用于離地面150米以上的障礙物,為白色閃光燈,有效光強隨背景亮度而定。
2.障礙燈的設置位置:
障礙物的最高點和最邊緣應設置障礙燈,中間層的間距不應超過45米。
對于煙囪或其他類似性質的建筑物,頂部障礙標志燈應位于頂端1.5-3米之間。
高壓輸電電纜、鐵塔等可以在頂部設置發白色閃光的中光強A型航空障礙燈。
3.顏色和閃爍頻率:
顏色主要為紅色和白色,其中頂部通常為紅色,中間層可以是紅色或白色。
閃爍頻率應在每分鐘20-70次之間,以提供明顯的警示效果。
4.考慮晝夜差異:
障礙燈必須能在不同天氣條件下清晰可見,因此光強度的設定需要考慮晝夜的環境背景。
如果障礙物設有在晝間運行的高光強障礙燈,則可省去部分標志。
5.特殊場所的考慮:
在飛機活動地區、滑行道、機坪滑行道或飛機機位滑行通道等重要區域,障礙物的標志和照明尤為重要。
架空電線或電纜等可能構成危害的設施也需予以標志并對其支持桿塔予以標志和照明。
綜上所述,航空障礙燈的設計原則和標準規范涉及多個方面,包括高度、光強、顏色、閃爍頻率、安裝位置等因素。這些規范旨在提供足夠的安全性,確保飛行員能夠清楚地識別潛在的障礙物,從而避免飛行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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