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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障礙燈設置的場所及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及國家有關文件對設置障礙燈有明確規定:
1、 機場凈空保護區的限高構筑物或超高構筑物應設置航空障礙燈和標志。
2、 航路上及飛行區周圍影響飛行安全的人工及自然障礙物應當設置航空障礙燈及標志。
3、 有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地面高聳、高大建筑物和設施,應當設置航空障礙燈和標志,并保持正常狀態。
※ 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門在城市中建有停機坪,城市上空視為凈空,城市中的高大建筑物和構筑物也應設置障礙燈及標志。
二、航空障礙燈的有關標準、規定和建議
《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5001-2000》、國際民航組織頒發的《國際標準和建設措施一機場》附件14及中國民航總局《航空障礙燈(MH∕T6012-1999)》對航空障礙燈有如下規定:障礙物設置的航空障礙燈必須為閃光,以便在空中俯視與地面恒定光源有明顯區分和能達到規定遠的可視距離。
(一) 航空障礙燈的分類根據MH/6012-1999及國際民航組織頒發的《國際標準和建設措施一機場》附件14,障礙燈分為低光強、中光強和高光強三 大類:
1、 低光強障礙燈為閃光紅色或恒光紅色(黃色、藍色),峰值光強大于32.5cd或10cd,一般與中光強、高光強障礙燈混合使用。如45米以上的建筑及設施布有多層中光強或高光強障礙燈,可在中光強或高光強障礙燈之間設置低光強障礙燈。
2、 中光強障礙燈為紅色閃光燈,有效光強2000cd±25%,用于90米以上150米以下建筑物,或設施,或與高光強障礙燈混合。
3、 高光強障礙燈為白色閃光燈,有效光強200000cd±25%,主要用于超過150米以上的建筑物及其它,或與中光強障礙燈為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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