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電話:
0311-89285493PRODUCT LIST
二是節能法律法規不完善。1998年頒布實施了《節約能源法》,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嚴重,配套法規不完善,操作性上有待改進。能效標準制定工作滯后,尚未頒布機動車燃油經濟性標準,大部分工業用能設備(產品)沒有能效標準。雖然陸續制定和頒布了各氣候區建筑節能50%的設計標準,但全國城市每年新增建筑中達到節能建筑設計標準的不到5%。
三是缺乏有效的節能激勵政策。國內外實踐表明,節能在很多方面屬于市場失靈的領域,需要政府宏觀調控和引導。目前在財稅政策上對節能改造、節能設備研制和應用以及節能獎勵等方面,支持的力度不夠,沒有建立有效的節能激勵機制。
四是尚未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節能新機制。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節能管理體系已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國外普遍采用的綜合資源規劃、電力需求側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能效標識管理、自愿協議等節能新機制,在我國還沒有廣泛推行,有的還處于試點和探索階段。供熱體制改革滯后,受各種因素影響貫徹落實難度較大。
五是節能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不夠。節能必須依靠技術進步,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開發、示范(引進)和推廣了一大批節能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節能技術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從總體上看,投入不足,創新能力弱,先進適用的節能技術,特別是一些有重大帶動作用的共性和關鍵技術開發不夠。同時由于缺乏鼓勵節能技術推廣的政策和機制,多數企業融資困難,節能技術推廣應用難。
六是節能監管和服務機構能力建設滯后。目前,全國共有節能監測(技術服務)中心145個,絕大部分受政府委托開展節能執法監督和監測。但總體上看,多數節能監測(技術服務)機構能力建設滯后,監測裝備落后,信息缺乏,人才短缺,整體實力不強。能源統計體系不完善、節能信息不暢,難以適應節能工作的需要。
本文源自http://www.591book.net/hyzs/57.html,轉載請注明出處。
(責任編輯:航空障礙燈http://www.591book.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