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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障礙燈的全面光度特性試驗
試驗時應使用與障礙燈系統配套的電源設備和控制設備應在系統的輸入電源電壓偏離其額定值達±10%和環境濕度為規定的高和低極限的條件下測量電容放電式閃光障礙燈的發光強度。
紅色光強可從所測白色光強值按所采用的紅色濾光鏡的經核實的對應于所使用的光源的透光率和色度座標換其得出。如果閃光航空障礙燈的電源設備是與燈具分開安裝的,應按制造商提出的大和小允許距離并用其推薦的電纜將二者連接起來測量障礙燈的有效光強及其分布。測量結果應用以下形式表明符合本標準:
光束在垂直面上的分布:用直角座標表示,即垂直角對坎徳拉,在有光度要求的角度范圍內至少每隔1度測量一點,
光束在水平曲上的分布:用極座標表示,即水平角對坎德拉,至少每隔30度一點。所有的閃光測量應以5次以上的有效光強測量值的平均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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