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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障礙燈的定義及其重要性
航空障礙燈是一種專門用于標識高聳建筑、電力線路、通信塔等可能對航空安全構成威脅的障礙物的警示燈。它們的存在對于確保飛行安全至關重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提供警示信息
航空障礙燈通過發出明亮的光芒,使得飛行員能夠在遠處就察覺到這些障礙物,提前采取避讓措施。特別是在低能見度或夜間飛行時,這種警示能力尤為重要。
增強飛行器的識別能力
在復雜的城市環境或密集的通信塔區域,飛行員需要快速準確地辨認出需要避開的障礙物。航空障礙燈的發光模式和顏色能夠與周圍環境形成鮮明對比,幫助飛行員迅速識別障礙物的位置和范圍。
提供定位信息
通過觀察航空障礙燈的位置和高度,飛行員可以更準確地判斷自己相對于障礙物的位置和距離。這對于飛行器的導航和航線規劃至關重要,有助于避免與障礙物發生碰撞。
國家民航標準對航空障礙燈的詳細規定
根據民用航空的相關規定,任何經航空研究認定可能危害航空器飛行安全的物體,無論其高度如何,都必須通過設置航空障礙燈來標示出其輪廓和高度,從而起到警示飛行員的作用。具體規定如下:
障礙物的頂部設置
障礙物的頂部必須設置一個或多個航空障礙燈。對于煙囪或其他類似結構的建筑物,其頂部的航空障礙燈必須安裝在頂端以下1.5米至3米的范圍內。
中間層加裝航空障礙燈
如果障礙物的頂部高于周圍地面45米以上,那么必須在其中間層加裝航空障礙燈。這些中間層的航空障礙燈應在頂部燈與地面之間盡可能等距分布,采用低光強或中光強航空障礙燈,且燈與燈之間的間距不得超過45米。
大型障礙物或密集障礙物的設置
對于大型障礙物或一組密集的障礙物,其頂部的航空障礙燈應能夠顯示出障礙物的大致輪廓和范圍,就其對障礙物限制面的關系而言,應安裝在障礙物的最高點或最高邊緣。同時,同一高度上相鄰兩燈的間距也不應大于45米。
高于150米障礙物的特殊要求
高度超過150米的障礙物必須設置高光強航空障礙燈,或者通過組合使用高光強和中光強航空障礙燈來標示其存在。在選擇航空障礙燈的光強時,通常遵循以下原則:物體高度小于90米時,采用中光強或低光強航空障礙燈;物體高度在90米至150米之間時,采用中光強航空障礙燈;物體高度大于或等于150米時,則需采用高光強和中光強航空障礙燈的組合。
航空障礙燈的分類及其使用場景
航空障礙燈根據其發光強度和使用場景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低光強航空障礙燈
低光強航空障礙燈為恒定發光、紅色,峰值光強大于32.5cd,一般不單獨使用,而必需與中光強、高光強障礙燈配合使用。適用于45米以上的建筑物及其設施設置有多層中光強或高光強障礙燈,在中光強或高光強障礙燈之間可設置低光強障礙燈。
中光強航空障礙燈
中光強障礙燈按發光要求分為兩種:
中光強A型障礙燈:為白色閃光燈,有效光強20000cd-2000cd,用于105米以上的建筑物和設施及背景光較強的障礙物或與高光強B型燈變光配合使用。
中光強B型障礙燈:為紅色閃光燈,有效光強2000cd±25%,用于105米以下的建筑物和設施或與中光強A型、高光強A型障礙燈配合使用。
高光強航空障礙燈
高光強障礙燈按發光要求分為兩種:
高光強A型障礙燈:為白色閃光燈,并在白晝、黃昏或黎明及夜間全天候變光強閃光,有效光強分別為白晝200000cd±25%;黃昏或黎明20000cd±25%;夜間2000cd±25%;主要用于超過150米以上的建筑物及其設施使用,或于中光強障礙燈配合使用。
高光強B型障礙燈:為白色閃光燈,并在白晝、黃昏或黎明及夜間全天候變光強三層同步閃光,有效光強分別為白晝100000cd±25%;黃昏或黎明20000cd±25%。
安裝和維護航空障礙燈的標準和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產品航空法》及國家有關文件對設置障礙燈有明確規定,航空障礙燈作為特種設備,其必須有中國民航局機場司指定的檢測中心出具的合格檢測報告方才有效。此外,安裝在障礙物頂端的航空障礙燈應位于避雷針45度保護范圍內,且燈具的金屬部分應與鋼構架等進行電氣連接。對于安裝在建筑物或構筑物中間部位的航空障礙燈,應使用金屬網罩進行保護,并確保燈具的金屬部分都進行接地處理。
結論
綜上所述,航空障礙燈在確保飛機與障礙物保持安全距離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通過遵循國家民航標準和相關法規,正確安裝和維護航空障礙燈,可以有效提升航空安全水平,為飛行員和乘客提供更安全的飛行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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