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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加裝航空障礙燈的物體范圍
需加標志和(或)燈光標志的物體(除機場活動區)分為四類:
1.位于并突出于障礙物限制面(除錐形面)的固定物體;
2.位于并突出于障礙物保護面的固定物體;
3.位于障礙物限制面外的物體;
4.經航行研究認為其對航空器構成危害的其他物體。
此外,應當注意的是,依據民航局98號令中的規定,在距跑道入口2000米以內進近區內的超高障礙物上,應當裝設障礙燈,除非該跑道裝有目視進近坡度指示系統(VASIS)或者精密進近航道指示器(PAPI)。對于未安裝VASIS和PAPI燈的機場,應當按照上述規則給相應的物體加裝航空障礙物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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