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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航空器起降安全和機場安全運行,防止由于機場周圍障礙物增多而使機場無法使用,國際民航組織規定了幾種障礙物限制面,用以限制機場及其周圍地區障礙物的高度。位于凈空保護區內的固定物體,除錐形面以外,都需要考慮加裝航空障礙燈,具體情況如下:
(一)起飛爬升面內物體
距離起飛爬升面內邊3000米以內、突出于該面之上的固定障礙物,應設標志;若跑道供夜間使用,還應設燈光標示;除非:
1.當該障礙物已被另一固定障礙物所遮蔽時,可略去這些標志和燈光標示;
2.當該障礙物超出周圍地面高度不大于150米并設有在晝間運行的A型中光強航空障礙燈時,可略去標志;
3.當該障礙物設有在晝間運行的高光強障礙燈時,可略去標志;
4.當該障礙物為一燈塔并經航行研究表明燈塔的燈光已足夠時,可略去障礙燈。
鄰近起飛爬升面的物體,雖然尚未構成障礙物,但是當認為是保證航空器能夠避開這些物體所必要的時,應設標志;若跑道供夜間使用,還應設燈光標示;僅在下列情況下可將標志略去:
1.當該物體超出周圍地面高度不大于150米并設有晝間運行的A型中光強障礙燈時;
2.當該物體設有在晝間運行的高光強障礙燈時。
(二)進近面及過渡面內物體
突出于距離進近面內邊3000米以內或突出于過渡面之上的固定障礙物,應設標志;若跑道供夜間使用,還應設燈光標示;除非:
1.當該障礙物已被另一固定障礙物所遮蔽時,可略去這些標志和燈光標示;
2.當該障礙物超出周圍地面高度不大于150米并設有在晝間運行的A型中光強障礙燈時,可略去標志;
3.當該障礙物設有在晝間運行的高光強障礙燈時,可略去標志;
4.當該障礙物為一燈塔并經航行研究表明該燈塔的燈光已足夠時,可略去障礙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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