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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閃光航空障礙燈系統的控制設備
控制設備應能設定系統的閃光頻率、閃光順序和光強,并在距離燈具不超過762m的情況下實現對燈具的有效控制。在控制設備或者控制線路出現故障時,燈具應繼續按表5規定的頻率閃光。在控制設備的光控光強級的電路失效時,所有燈具應保持在其常用的光強級上或運行于高光強級上。
控制設備應能監視每一個燈具的運行狀態,即正常或故障狀態。燈具連續漏閃4次以上或在白晝運行于錯誤的光強級均屬故障。監視的運行狀態應以有信號為正常、無信號為故障的方式表明。設備應設有適當的電路和接口用以將系統和單個燈具的正常或故障信息傳送至遠方報警裝置(由用戶任選或自備)航空障礙燈。
控制設備的控制和監視功能可視情況由設置在一個或分散幾個燈具里面的電路來實現,也可由一個可供裝在遠方的專門的控制箱來實現。在遠方控制箱上,每一個燈具的運行狀態均應顯示出來,并應設有一個光強控制開關供在維護時或光電自動控制失靈時實行人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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