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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減少夜間標志燈對居民的干擾,低于45m的建筑和其他建筑物低于45m的部分只能使用低光強(小于32.5cd)的障礙標志燈。各機場跑道從中點起、沿跑道延長線雙向各15km、兩側敝開角各10度的區域內,障礙物頂部與跑道端點連線與平面夾角大于0.57度的障礙物應裝設航空障礙標志燈.并應符合現行標準(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500丨一2006)的規定,
航空障礙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航空障礙燈MH/T6012—1999)的規定,并應具有相關認證.
航空障礙燈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障礙標志燈應裝設在建筑物或構筑物的高的部位.當制高點平面面積較大或為建筑群時,除在高端裝設障礙標志燈外,還應在其外側轉角的頂埔分別設置.
(2)障礙標志燈的水平、垂直距離不應大于45 m
(3)障礙標志燈應采用自動通斷電源的控制裝置
(4)航空障礙標志燈技術要求應符合規定
(5)障礙標志燈的設置應便于更換光源
(6)障礙標志燈電源應按主體建筑中的負荷等級要求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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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航空障礙燈http://www.591book.net)